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5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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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5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54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執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經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9年5月13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另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