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67號再審原告 吳雪屏 再審被告 白雋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白雋安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再審被告復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暨前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又查,系爭確定判決判決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15萬元,故再審原告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其訴訟標的為65萬元(即50萬+15萬元=65萬),應按第一審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