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 林柏峻 被告 謝雨純 被告 李茂騰 原告與被告謝雨純、李茂騰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0,909元(計算式: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核定價額為123,160×1,397㎡×75/10,000=1,290,409元,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4樓之1房屋課稅現值9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