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振豐 、 江麗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原
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載明新臺幣(下同)266,250
元,惟依其訴之聲明所載被告楊振豐、江麗玲應分別給付原告22
,187.5元,上述金額間尚有未合,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