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陳岳膛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瓊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
區○○路○○巷○○號5樓之1房屋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而依原告陳報修繕費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則該部分之
訴訟標的為146,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11
9,500元(即原告陳報修繕費用19,500元加計精神慰撫金100,00
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5年度雄救字第12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
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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