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033號繼承事件3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第三人 王嘉章 之債權人,王嘉章前向本院陳報其父 王德炎 之債權清冊,為瞭解王嘉章由被繼承人王德炎繼承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