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仁壽 指定辯護人 蔡雲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另受理上訴人販賣毒品等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27號),認有應行合併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