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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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 何美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