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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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綠野香坡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銘忠 代理人 蔡旻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5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奧宇國際開發設計有限公司/黃議輝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11年1月10日新臺幣3萬元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