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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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朱素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2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9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4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01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3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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