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鄭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地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吳智正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101年11月2日102年11月30日22,000,000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