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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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並聲請調解而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14萬9,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北司調卷第7頁),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4萬9,935元,又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98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000元,尚餘4萬8,985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