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郭家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恭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