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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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郭彥良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平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儲開軒 、 儲國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元54,000元,因原告起訴日民國112年2月27日為國定假日,以次一營業日即112年3月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0.845換算,折合新臺幣為166萬5,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