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7月17日止累計38,806元正未給付,其中29,467元為消費款;5,339元為循環利息;4,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94年4月28日起至99年4月2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99年7月17日止累計14,470元正未給付,其中13,381元為本金;367元為利息;7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29,467元│99年7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13,381元│99年7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