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4,503元及如主文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244,50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鶴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