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60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