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5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核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