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28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20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8年7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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