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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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當事人(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因98年度訴字第448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