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4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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