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訴人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謝其演 律師 洪玉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