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有關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另關於登載道歉啟事部份,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合併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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