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旭丞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 (原名 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 律師 壽邇任 律師 賴柏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孫德沛 律師受告知人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提起上訴,本院先行書狀交換程序,嗣分別於同年12月10日、103年1月7、28日、2月11、18、25日、3月4日、4月15、29日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其間上訴人即提出多份書狀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亦多次與兩造確認尚有無其他主張或舉證(本院卷第2冊第10、101至102、137至138、144至145、176、195頁,本院卷第3冊第144、153、174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並於同年2月18日準備程序當庭表明已無何證據調查(本院卷第2冊第137至138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詎上訴人仍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在同年6月23日具狀陳稱取得甚多證據,聲請再開辯論云云,兼顧兩造之訴訟權益,本院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惟為免延滯訴訟,再予上訴人一次提出證據資料之機會,並命上訴人應於同年7月8日前具狀提出新證據資料,繕本逕送被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76條、第196條規定駁回之。另請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31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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