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上訴人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 (原名 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 律師 壽邇任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孫德沛 律師受告知人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鴻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所為之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第M328334號「成形於物件上的雷射標記」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與系爭專利1合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 嗣兩造 對於系爭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已無爭執(本院卷第4冊第25
8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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