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邵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各自陳報二所不動產價值鑑定機關,原告並請於庭期日提出系爭房內、外觀照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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