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被告乙○○女十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曾正耀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