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為夫妻,原告提起履行同居訴訟,依前揭規定,為專屬管轄事件。經查:本件兩造共同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區○○里○鄰○○○街○○○號,原告於被告離家後始行將戶口遷回嘉義,為原告所自承,且有戶籍謄本影本一份附卷可按,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