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戊○○○
女57歲身分證統一住嘉義縣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丙○○女70歲
身分證統一住嘉義縣民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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