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4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梅霞 即福相商行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
被   告  董泯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4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5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統
一超商萬應門市(即福相商行,下稱系爭門市),於民國10
5年12月12日僱用被告為員工。詎被告無付款之真意,先後
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時間、地點,使用IBON機台列
印虛擬點數條碼單,復於同日下午3時38分許,在系爭門市
就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金額,使用櫃檯收銀機刷單
繳費;又於同日晚間9時27分許,在系爭門市,使用IBON機
台列印虛擬點數條碼單,再使用櫃檯收銀機刷單繳費,被告
實際上並未繳付任何款項,以此等方式詐得共計新臺幣(下
同)11萬元;又於105年12月28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系爭
門市內,徒手竊取置於櫃檯內之現金6萬元,致伊受有損害
共計17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補單
列印服務繳費單、現金日報表(代用轉帳傳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4725號起訴書等為證
,且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附卷供參,經本院核對無訛
,本院復依職權函查被告之投保資料,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即視同自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陸艷娣
附表:
┌──┬───────┬────────┬────┬────┐
│編號│購買時間│購買地點│商家名稱│金額(新│
│││││臺幣)│
├──┼───────┼────────┼────┼────┤
│一│105年12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苓雅│燕子郡│2萬元│
││下午3時3分許│二路243號統一超│││
│││商永泰門市│││
├──┼───────┼────────┼────┼────┤
│二│105年12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幻想石頭│2萬元│
││下午3時4分許│二路243號統一超│││
│││商永泰門市│││
├──┼───────┼────────┼────┼────┤
│三│105年12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苓雅│澄心居│2萬元│
││下午3時5分許│二路243號統一超│││
│││商永泰門市│││
├──┼───────┼────────┼────┼────┤
│四│105年12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大乘觀│2萬元│
││下午3時6分許│二路243號統一超│││
│││商永泰門市│││
├──┼───────┼────────┼────┼────┤
│五│105年12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苓雅│福吉雙至│2萬元│
││下午3時7分許│二路243號統一超│││
│││商永泰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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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5年12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四維│甜蜜研究│1萬元│
││晚間9時27分許│四路190之1號統一│所││
│││超商萬應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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