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佳運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琦
訴訟代理人 莊信義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康健美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運費新臺幣(下同)
8,919元,且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是本件反訴原告之反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8,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