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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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唐家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滋雄 、 陳明吉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
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2紙、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
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