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OO、周OO、陳OO間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就相對人賴OO所有坐
落彰化縣○○鄉鎮○段○○○○○○○○號土地,分別於民國85年
2月5日、98年8月10日設定新台幣72萬元、60萬元之抵押權
設定登記應予塗銷等語。經查,本件於105年10月13日由本
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據回覆
,是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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