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慧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汯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