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洪青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
二、請確認原告姓名為洪青環或 洪清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