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 周若心 (原名 連若心 )法定代理人 周方紅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上訴人 霍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