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復權事件,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嘉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復權事件,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