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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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被上訴人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7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