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 周若心 (原名 連若心 )法定代理人 周方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連文華 被告 霍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連文華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連文華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事實及理由第四點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共支出醫療費及喪葬費48萬9360元等情」,應更正為「共支出醫療費及喪葬費49萬708元等情」;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十二行關於「被告應賠償原告連文華之金額為342,552元(計算式:48萬9360元×70%=342,552元)」,應更正為「被告應賠償原告連文華之金額為343,496元(計算式:49萬708元×70%=343,49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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