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朱玲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