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 徐惠珠 訴訟代理人 吳文進 被告 邱懷安
邱炳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欄關於「被告徐惠珠1/3」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邱懷安1/3」。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欄關於「被告徐惠珠1/3」之記載,對照當事人欄之姓名,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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