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 簡偉倫 被上訴人 江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而依此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