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56號抗告人 孫承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瞿廸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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