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高殿九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麗貞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 邱永富
邱尊顯 王信雄 郭瑞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邱育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年11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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