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賴大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季節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季節(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萬榮鄉明利14號)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季節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大偉為失蹤人陳季節之子,陳季節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目前設籍於花蓮縣萬榮鄉明利14號,其於76年間離家後,即失去行蹤,屢經失蹤人之配偶 賴淑美 報警請求協尋,雖有尋獲,旋又不知去向,陳季節迄今失蹤已逾7年,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09年4月16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附表、台灣新生報各1件、戶籍謄本(現戶全戶)2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3件為證,並有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9年4月6日健保東醫字第1097101128號函各1件在卷可佐(以上資料均顯示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再前揭公示催告裁定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1日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陳季節於97年3月4日失蹤(失蹤起始日之認定見本院上述公示催告裁定第2頁第16至23行),計至104年3月4日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