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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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308號聲請人 余宗昆 相對人 陳亮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9年9月10日109年度家救字第308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對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定不服,或與該裁定有關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均應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余宗昆對本院109年家婚聲字第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於提起抗告(抗告案件為本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時聲請訴訟救助,應由本院以合議裁定為之,本院民國109年9月10日109年度家救字第308號裁定誤由獨任法官為之,顯與上開非訴事件法之規定不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規定,撤銷本院109年9月10日109年度家救字第308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