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建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訴人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張釗銘 律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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