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莊承融 律師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被告 陳清祥
陳金洲 上三人共同 陳琮涼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邱香盈
陳啟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原告受讓抵押權滅失之損害額有補充鑑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前以書狀陳報三家以上具備無形資產鑑定能力與實務經驗之機構到院,俾利本院為補充鑑定之指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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