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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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24號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吳志清 律師
原告請求給付補償金,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12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5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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