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